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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8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吾思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中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究為新臺幣553,022元,抑或93,460元?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息請求計算基準(數額)為何?利息之起始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請更正聲請人民國112年6月9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一)。

二、並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項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