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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侯寬即日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陳又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右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