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90號聲 請 人 JONATHAN PAUL STEPHENSON即巴拿馬商麥克德莫特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指定「JONATHAN PAUL STEPHENSON」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原裁定理由二關於「JONATHAN PAUL STEPHENSON」之記載,應更正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於「身分證」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