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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3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374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林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領取被繼承人陳誌陽勞工退休金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等語。惟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