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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58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8606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蘇偉譽債 務 人 錢翊民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欠款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