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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93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3921號債 權 人 林資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書含間返還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惟不動產係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有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