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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裴關 係 人 蘇家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系爭不動產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告沒收,並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已移轉為國家所有,爰依法聲請更正本件裁定相對人為中華民國。

三、經查,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所記載,所有權人之記載仍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