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彥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彥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