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9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朱文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