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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張家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秀欽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秀欽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額即律師酬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14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確定(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1號),有該裁定附卷可憑。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