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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聲 請 人 謝宗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鐘博龍為公示送達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聲請人姓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時不慎誤繕姓名為顏宗義,致鈞院裁定記載錯誤,爰聲請更正聲請人姓名。

三、經檢視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及狀末用印,均記載為顏宗義,核與本院裁定所載相同,原裁定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上聲請人之姓名記載,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