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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楊東倫

邢高陞共同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相 對 人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安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