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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李建言相 對 人 李秀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國外僑居地址寄發優先承買權等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投遞不成功(地址欠詳)」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郵件查詢證明、郵件寄件人聯信封、土地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業已於民國61年8月1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出境申請書所填報之僑居地址寄送存證信函,亦經郵務機構以地址不詳為由退回,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