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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李塋昌代 理 人 張志明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其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二筆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上有約106座不特定人等之墳墓,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次按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30608958號函示,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係指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對其公立公墓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為必要處理,有關私人土地上之無主墳墓,非屬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範圍內容。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請求准予公示催告,惟查,墳墓既非得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標的,亦無法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據以公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就聲請人提出之現場照片以觀,諸多墳墓上有鮮花及祭祀物品,並經完整修繕無雜草,合理推測有後代祭視管理之可能,宜由聲請人查明並另行依法訴請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非可僅以非訟事件主張,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