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茂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相 對 人 陳建智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建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建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建智負擔百分之45,餘由相對人陳建宏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100元,由相對人陳建智負擔百分之45即40,545元,餘49,555元由相對人陳建宏負擔,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