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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6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 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柏勲相 對 人 張愛莉

吳俊賢徐原城 (原名:徐園程)

許啓仁潘良男李芸芝(即李季衡之繼承人)

李旭沛(即李季衡之繼承人)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李川香楊書涵洪篤昌

周桂榮

謝尚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3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39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後,嗣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以鈞院

109 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提供面額新臺幣2,3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23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