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 張東徑
錢賢宗陳義宏李建良呂旺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後,嗣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以鈞院109 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提供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23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