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郭良哲法定代理人 林惠雯相 對 人 王孝中
王孝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1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785元、法院調查所支出之資料查詢費1,000元及證人旅費602元,合計73,38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