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4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洪茂昌相 對 人 合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兼法定代理人 楊顯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楊顯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顯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