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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44號聲 請 人 侯美月相 對 人 黃雪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確定,其聲請駁回參加費用、參加訴訟費用均由參加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