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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9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黃亞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59號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