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聲 請 人 郭俊麟
郭豐源上 三 人代 理 人 陳榮哲律師
高紫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榮美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