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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麥凱琪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