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99號聲 請 人 鄭金鴻
歐淑卿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豐淦會計師(瑪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8)為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再者,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如公司有確實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當不致因法院選派檢查人稽核而受影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金鴻為相對人之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指派之代表,錢櫃公司指派之前任代表即訴外人練台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相對人第二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前即已列具清單,請相對人報告其營運狀況並提供相關資料(見聲證44)。詎料董事會議當日,相對人之董事會於董事長選舉後即以臨時動議技術性散會,嗣後亦未曾提供相關資料予董事錢櫃公司。嗣後錢櫃公司改指派聲請人鄭金鴻為代表,其目的亦係為使聲請人鄭金鴻代表之相對人小股東自救會成員取得請求相對人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之管道。惟相對人對於董事請公司報告與提供資料之要求遲未回覆,聲請人爰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保障渠等股東資訊權。另聲請人鄭金鴻復於113年3月28日相對人第二十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提出臨時動議,請求相對人交付其財務、會計相關資料,惟相對人迄本次書狀提出之日仍未提供。職是,相對人之法人董事錢櫃公司已向相對人請求閱覽、交付相對人之財務、會計相關文件、資料,惟相對人雖亦肯認董事有附隨之資訊請求權,卻依然無視於董事之請求,未曾將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聲請人等法人董事之代表閱覽。又觀以相證15獨立董事洪榮一於相對人第十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即提出「報告時有提到會計師因未收到公費以致編載財報未有進度、會計帳冊不在公司所以年度財報編製窒礙難行。惟上次審計委員會議結束之後,邱董事長有提到匯款給會計師事務所付公費,我們都認為公費已經給付,之後密集與會計師追進度,會計師曾問公司前財務主管陳婉玲協理,其表示所有年度財報資料及會計資料通通放在台開在汐止倉庫,此事請先查清楚到底那些資料是否存放在公司,如果不在,該做的動作還是要繼續做下去。因為現在不只是110年度財報問題,證交所行文詢問簽證會計師有關111年第一季財報資料,目前無法出具是較為嚴重問題」(見相證15第3頁),堪認不僅一般董事無法自相對人處取得會計帳冊等財務文件,甚至獨立董事亦難以獲悉相對人財務文件之所在,
相對人經營階層資訊之不透明可見一斑,本件殊有選派檢查人以平衡相對人內部公司派與市場派資訊顯不對等情形之必要,洵堪認定。矧相對人固謂聲請人得隨時依法請求查閱複製或抄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惟查,相對人之有價證券於111年間即因未能如期公告申報110年度、111年第1季財務報表而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停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見聲證13、15),且相對人經營階層至今仍稱「會計帳冊簿具、印鑑及土地建物權狀正本等多有丟失,…至今未能尋返」(見聲證29),復觀以相對人2022年度年報,更載明相對人110、111度財務報表均未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見聲證30第87頁),則鑒於財務報表之連續性,相對人公開財報製作之依據及可信度,實自110年度起即有重大疑義。申言之,相對人之營運實情,顯非聲請人得以片面、不完全之公開財務報表所得了解,殊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原始會計資料之必要,至屬昭然。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請求檢查範圍如附表所示文件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乃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明定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會應備置並隨時供股東查閱、抄錄或複製,是聲請人得隨時依法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複製或抄錄,竟未為之;且109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及相關資料及110年、111年經會計師核閱之報表及相關資料均送經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議事錄及所附財務報表分發聲請人,
聲請人並無不能知曉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況聲請人鄭金鴻已擔任相對人法人董事代表,為行使董事職權,就其所聲請之財務報表、歷次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會計帳冊憑證及其他基於執行業務合理目的需要之特定財產或營業文件,自有附隨之資訊請求權,若閱覽後仍有疑義,並得提出質疑或委請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進行查核。謹提出相對人110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及2020年度年報,均包含109年財務報表,且經過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出於111年8月25日股東常會議事錄、111年12月7日股東常會議事錄、該次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及2021年度年報,其中包含經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核閱之110年度報表,以及112年股東會議事錄及2022年度年報,其中包含經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核閱之111年財務報表。又112年股東會議事錄及2022年報已上傳公開於相對人網站上供外界閱覽,且相對人於112年6月26日經股東常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從而上開資料除2022年報外,依法均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公告,至今仍可查得並下載,從而聲請人得以提出聲證30即2022年年報。詎聲請人竟於「選派之必要性」稱「財務報告作為股東第一手瞭解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基礎事實資料,相對人股東迄今無從獲得,唯一管道僅剩選派檢查人一途」云云,顯然自相矛盾且與事實不符。是就聲請事項中多數資訊早已公開,選派檢查人僅增加相對人公司無益費用之負擔,應無必要。又相對人之財務資料遭公司前任經營層副董事長吳子嘉、董事郭福進夥同若干前員工竊取,難認得以防範而可歸責於現任經營層,且聲請人謂相對人於將來會以相同資料被竊之理由避免違法行為遭到查緝云云,乃毫無依據且不合理之主觀推測,自無可採等語。
四、經查:㈠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為9億6,094萬3,600股,聲請人鄭金鴻持
有股份總數為5,744,000股,聲請人歐淑卿持有股份總數7,412,000股,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股東分戶帳卡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否認,堪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有價證券於111年間即因未依法令期限公
告申報110年度、111年第1季財務報表而為證交所停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且相對人經營階層至今仍稱「會計帳冊簿具、印鑑及土地建物權狀正本等多有丟失,…至今未能尋返」等情,有證交所111年4月1日、5月9日、5月17日公告(本院卷一第65-69頁)、相對人遺失協尋懸賞公告(本院卷一第121頁)可憑。且觀以相對人2022年度年報,更載明相對人110、111度財務報表均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見本院卷一第139頁),則鑒於財務報表之連續性,相對人公開財報製作之依據及可信度,實自110年度起即有重大疑義。此外,獨立董事洪榮一於相對人第十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曾提出「報告時有提到會計師因未收到公費以致編載財報未有進度、會計帳冊不在公司所以年度財報編製窒礙難行。惟上次審計委員會議結束之後,邱董事長有提到匯款給會計師事務所付公費,我們都認為公費已經給付,之後密集與會計師追進度,會計師曾問公司前財務主管陳婉玲協理,其表示所有年度財報資料及會計資料通通放在台開在汐止倉庫,此事請先查清楚到底那些資料是否存放在公司,如果不在,該做的動作還是要繼續做下去。因為現在不只是110年度財報問題,證交所行文詢問簽證會計師有關111年第一季財報資料,目前無法出具是較為嚴重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19頁),故而相對人之營運實情,顯非聲請人得以片面、不完全之公開財務報表所得了解,殊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原始會計資料之必要,堪認聲請人主張有委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之必要,係屬可採。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等規定,僅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各項決算報表等各項表冊為形式上查閱,與檢查人得實質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等本為不同之功能。況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性,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可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餘股東權利。況且,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則相對人稱就聲請事項中多數資訊早已公開,選派檢查人僅增加相對人公司無益費用之負擔,應無必要等語,尚不足採。是以,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㈢關於本件檢查人之人選,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簽證會計師
,相對人方面則陳報其簽證會計師為瑪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豐淦會計師,本院審酌張豐淦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外部專業人士,就相對人之業務、財務、會計情形應能為最適切之判斷,認選任張豐淦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核屬適當。
五、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編號 項目 內容 1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㈠會計帳冊及憑證。㈡財產文件。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如:契約、借據、票據、傳票及其他相關法律憑證)。 2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㈡歷次審計委員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如:契約、借據、票據、傳票及其他相關法律憑證)。 3 特定事項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㈣相對人董事會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審計委員會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4 特定事項 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如:契約、借據、票據、傳票及其他相關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