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劉一澤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如法定代理人 劉冠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迪等人間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