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選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上訴人 蔡成雄
陳春櫻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原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