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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原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江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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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凡陳三丰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謝允中

陳鄧羽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