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江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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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思玗陳咸慶
廖儀芬章懿欣蔡雨涵吳怡欣黃琴淑陳映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原 告 楊蕎璐(原名楊佳桂)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葉書佑律師邱于倫律師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吳建政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謝允中
陳鄧羽絜魏如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