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06號異 議 人 詹定勲相 對 人 陳博裕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定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定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