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義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義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