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相 對 人 蘇芳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已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嗣聲請人供擔保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有系爭假處分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10月26日新北院英112司執全月字第478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15頁)。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