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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全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58號聲 請 人 王加興

林秋琴林純輝黃政雄陳振強馬國雄陳彙依李亞榛林芳儀上九人共同代 理 人 黃詩琳律師相 對 人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徐政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李亞臻」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亞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記載錯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狀在卷可按,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