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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全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3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坤發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莊坤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以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零陸拾壹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債務人對於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8)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等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8)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於民國72年間所獨力購入,因考量稅務問題。而借名登記相對人名下,所有價金均由聲請人支付,貸款亦由聲請人結清,所有權狀亦由聲請人人保管,保險費、房屋稅、地價稅均由聲請人繳納,且由聲請人獨資經營「尚群食品行」、「國保兄弟裝潢行」營業使用,兩造確存在借名法律關係,詎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要求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至5000萬元作為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代價,並稱已經聲請補發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為恐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他人或為其他處分行為,致日後無法回復原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明願提供擔保,聲請為保全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就系爭建物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繳納尾款之統一發票、債務清償證明、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保險費收據、房屋稅繳納書、地價稅繳納書、「尚群食品行」、「國保兄弟裝潢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錄音譯文為證,足見聲請人業已就本件假處分請求、原因為相當之釋明。且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債權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次按修正後民事訴訟法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明定須釋明之,乃在避免債權人濫行保全處分,致債務人權利受損害,而法院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乃係基於債權人釋明如有不足,損害債務人之可能性較大,於債權人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時命供擔保,既顧及債權人債權之確保,同時兼顧債務人損害之求償,以謀求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權利保障之平衡,該項擔保在本質上仍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故債務人因假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或因供擔保所受損害額及債權人釋明之程度,均為法院定擔保金額所審酌之範圍,至其擔保金額究竟如何始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裁量之行使(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假處分之目的為禁止債務人將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處分行為,則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應以債務人未能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處分行為可能受有之損害為限,此項損害在無其他特別情況下,通常得以系爭不動產價值按法定遲延利息,並加計自假處分起至本案訴訟終結所需期間為計算之根據,且得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事實審查後酌定之。經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0,488,240元(計算式:54.49平方公尺376,000元=20,488,240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594,4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1,082,640元,參酌本案審理期間即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則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係在假處分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利息損失為4,480,061元(計算式:21,082,640元×5%×4.25=4,480,061元)。則聲請人提供擔保金4,480,061元,應足供擔保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末按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