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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陳瑞達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蔣渭廉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