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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張淑晶再審被告 張振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第26法庭宣判。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然因安排遠距視訊宣判,為配合矯正機關系統能預約之視訊時間,故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