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聲 請 人 侯如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書狀之舉證及說明,其請求之薪資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為民國111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30日工資(包含上班天數、110年特休、111年特休、遇國定假日未休),惟本案判決僅認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4萬6,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000元,尚不足2萬6,000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上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況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五,分別論述前揭情節甚詳(見本院判決第8至9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