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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勞簡字第100號原 告 許婷瑋

唐嘉伶巫采妮羅新玫江翔宇柯淑慧黃惠楨賴泓華武柔慧蔡曉嵐邱韻璇趙揚蔣玉玲莊惠君魏君栴陳瑩珊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邱若曄律師被 告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之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判命給付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各於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依其

指派至經濟部能源局擔任助理,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各如附表「平均工資」欄所示。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起未給付薪資,經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於112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縱未合法終止,被告經雲林縣政府認定歇業且持續拒發工資,因停止營運而遭經濟部能源局於112年5月31日終止與被告之委外承攬契約,亦堪認被告以默示之意思表示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勞動契約。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如數給付資遣費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同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所明定。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政府採購承攬人員聘僱契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雲林縣政府112年6月20日府勞資二字第1123418567號函、112年6月26日府勞資二字第1123419067號函、經濟部能源局112年5月26日能秘字第11200116880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5至86、91至100頁),其主張核與前開事證相符,復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件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資遣費,為有理由。

四、結論:㈠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如

附表「應給付之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日(見本院卷第1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勞工之給付請求訴訟,並經本院於主文第一項為雇主

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原告 平均工資 到職日 資遣費基數 應給付之資遣費 1 甲○○ 2萬9,000元 112/01/01 5/24 6,042元 2 卯○○ 2萬9,000元 112/01/01 5/24 6,042元 3 癸○○ 2萬7,000元 112/01/01 5/24 5,625元 4 辛○○ 2萬7,000元 112/01/13 139/720 5,213元 5 壬○○ 2萬9,000元 112/01/01 5/24 6,042元 6 寅○○ 2萬9,000元 112/01/01 5/24 6,042元 7 丙○○ 2萬7,000元 112/01/01 5/24 5,625元 8 己○○ 3萬7,000元 112/01/01 5/24 7,709元 9 子○○ 3萬2,000元 112/03/01 1/8 4,000元 10 丁○○ 3萬6,000元 112/01/01 5/24 7,500元 11 丑○○ 3萬2,000元 112/01/01 5/24 6,667元 12 巳 ○ 3萬2,000元 112/01/01 5/24 6,667元 13 戊○○ 3萬9,500元 112/01/01 5/24 8,230元 14 辰○○ 3萬7,000元 112/01/01 5/24 7,709元 15 庚○○ 3萬3,000元 112/01/01 5/24 6,875元 16 乙○○ 3萬2,000元 112/01/01 5/24 6,667元 備註: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應給付之資遣費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