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34號上 訴 人 黃如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聯合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4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60元(計算式:6,780元-《6,780元÷3×2》=2,2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