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3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退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納,該裁定於112年9月14日依址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與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