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上 訴 人 林建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工資差額、年終獎金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20元(計算式:5,460元-《5,460元÷3×2》=1,8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