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㈠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職務調動無效。㈡自112年8月1日起回復室長職銜。」其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兩項聲明互相競合,且均因勝訴所得受之利益不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擇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