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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