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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許雅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名稱不完整,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並未特定被告,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三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 特定原告為何人(完整名稱為何)?法定代理人為何?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①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項目有哪些,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請附上證據:A、勞動契約、B、薪資相關證明如薪轉帳戶的紀錄、薪資條、薪資單等、C、如已經離職,離職的相關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②原告請求「加班費」,要用表格列明是「哪一天」加班「幾小時幾分鐘」,然後該天加班費計算為多少錢,然後全部合計為多少錢。不可以用「約」3萬元來表示,這樣的請求並不特定,原告要自己算清楚加班費的金額。並要附上相關證據。 ③原告請求「獎金」1個月,確切金額是多少?不可以用「約」5萬2千元來表示,這樣的請求並不特定,原告要原告要自己算清楚獎金的金額。並要附上相關證據。 ④原告請求「精神賠償」,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如是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法院要審酌慰撫金的金額高低,請原告陳報最高學歷及目前工作為何。 ⑤書狀請分點分項,用電腦打字列印。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