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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李宜庭被 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獎金及提繳退休金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2,084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萬2,0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