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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5號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山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