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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唐保麟即順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核本件為勞動事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