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原 告 沈信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40元(計算式:2540+3000=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兩造之調解紀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