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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張居財發支付命令,請求繳回勞保補償金新臺幣(下同)939,175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9,175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1審裁判費9,74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