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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5號原 告 陳渝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映記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溢扣工資、延長工時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