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38號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屋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見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擇一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5萬9,862元,包含延長工時工資196萬1,86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萬8,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有明文,是原告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196萬1,862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萬8,000元部分,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萬4,263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收21,394元2/3₌14,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101元(計算式:24,364元-14,263元₌1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